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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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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经济决策程序,提高经济管理和经济政策执行水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权责一致、审用统一的原则;

    4、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

    5、奖罚分明,普遍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依据材料,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后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专题报告和案件线索移送材料。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除《审计法》有明确规定外,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批准执行。

    第六条  县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运用好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且经济责任履行好的,要通报表彰。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领导干部任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凡是经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组织部在考察时,应把审计情况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在向县委汇报干部情况时,应把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凡被审计者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浪费,经经济责任审计认定需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由县委组织部视情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纠正,视情提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归档,存入被审计者的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机构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被审计者和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据财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者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重大损失,经经济责任审计认定需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或者被审计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抄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由县审计局向被审计者和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必要时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需要领导班子整改的,该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果材料后30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方案)。整改意见(方案)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通过,以党委(党组)的名义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

    第十二条  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党委(党组)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对本年度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审计中查出的一些反复出现、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努力从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强化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干部,加大警示教育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力度。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主动以党委(党组)的名义,向县委组织部上报书面整改落实报告(一式四份),同时抄送县审计局。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督促检查,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中共德清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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